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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现在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均享有管辖权,便于原告提起诉讼,也符合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
诉讼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选择。经常有人问,是去原告还是被告住所地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做出了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人只能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借据、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借据、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债权人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为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当然即原告所在地,因此,发生此类案件的,如果不知道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亦或被告所在地较为偏远,当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是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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