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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培训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生产经营者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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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食堂等餐饮单位不得将泔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餐饮单位应当建立泔水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日产泔水的数量、处理时间、收购(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长期保存备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餐饮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盛放食品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 (三)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 (四)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当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盛放; (五)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通过加贴封签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六)在容器、包装或者随附单据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风险提示:餐饮服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规定。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明厨亮灶”等方式,展示食品加工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污染和浪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果工作人员患有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没有办理健康证本身不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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