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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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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不一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谓翻供,实则就是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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