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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标准为;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上年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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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亡保险待遇¬(一)丧葬补助金¬标准: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4、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
你未提供详细信息,遂答复如下: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时点、标准规定如下: 2011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的职工,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原《条例》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的标准计发;2011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在2011年1月1日后作出结论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决定》规定标准计发。2011年1月1日起因工死亡的职工(包括2011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2011年1月1日后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决定》规定标准计发。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标准及计发时点规定如下:以劳动能力鉴定时间点为界线,对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按原《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2011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2011年1月1日起作出的,则按《决定》规定的待遇标准计发。再次鉴定的,不论鉴定结论是否变更,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首次鉴定日期为准按上述规定计发。三、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时点、标准规定如下:(一)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参保职工,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界线,在2011年1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原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补助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总额的50%;自2011年1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则按《决定》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支付途径、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对2011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2011年1月1日起作出的,则按《决定》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支付途径、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2011年1月1日《决定》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按《决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出台前,已经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申请,自愿选择按原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按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支付。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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