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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怎么评估: 1、按照《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怎么评估: 1、按照《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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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价机构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财产损失怎么评估: 1、按照《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怎么评估,交通事故索赔赔偿依据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3、依照其他规定放行事故车辆时,不考虑财产损失评估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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