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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保人、受益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但被告人黄剑新与被告人曾劲青虽有保险诈骗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行为要件。但是按上述保...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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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由于在现实生活之中,职业病、交通安全事故等意外事故是时有发生的,公民为了使得在这些意外事故到来时,自己依旧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在意外发生时就会购买保险。若是在购买保险后,发现自己被售卖保险的人骗了,那么在掌握售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之后,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以虚构的保险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构成此罪以实际取得保险金为其构成要素之一,此罪存在未遂形态。《刑法》198条所规定之行为是数罪行为,而非“牵连犯数罪并罚”条款。此罪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依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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