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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规定有三种。第一种为3日;第二种为3-7日;第三种为30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预备犯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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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条件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实践中,一般以“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延长1至4日。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与公安机关是一样的。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拘留最短时间和最长时间参考如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1、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时将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x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2、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羁押期不会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长,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将执行拘留的首日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更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3、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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