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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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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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