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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下列几种情况的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二,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诉部分,但坚持要求赔偿请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的公诉,但已查明其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其遗产继承人继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出,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了公安或者检察院进行刑事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因此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也要由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法院作出。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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