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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交警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或者报废

2022-01-2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根据以上规定,事故车辆在扣留后,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检验、鉴定并同时对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应对车辆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或车辆情况核查完毕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发还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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