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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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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希望你看完后能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一定的了解
对于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接受物证(包括尸检结果)、调查证书(病历等事件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陈述,分析原因,根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制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几级、几级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过程。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医疗患者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工作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査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査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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