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
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具体的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603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