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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八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八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抢劫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方式等作了相关规定。所谓人格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仅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其不包含精神方面的赔偿,故在符合法定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后,仍须再赔偿精神抚慰金。3、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根据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如构成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人民币10,000元;九级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人民币20,000元,依次类推。死亡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人民币100,000元。即使受害人没有构成伤残,但是如果伤害结果在受害人的身体的重要或显要部位(如脸部)留下疤痕,亦应根据伤情酌定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打架致人重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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