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独创性是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
《著作权法》规定, 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程度。一般来说,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很难摈弃前人的创作,开天辟地的提出新观点和新思想。而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已有成绩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独创不是绝对的,在独创和抄袭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而程度是划分两者之间界限的标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思想内容创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复数的著作权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是作品创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借用”程度的判断,实践中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次,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按照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确立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但在我国的著作权学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已经成为通说。 第三,表达方式是否唯一。唯一表达即有限表达,又称为思想与表达的结合,是指对于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惟一表达”情况下,作者就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创作很难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形式上是唯一的,那么无论他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判断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为唯一表达,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键性的作品和意义。 第四,素材是否为公有领域。著作权法覆盖的“著作权世界”分为作者与其它著作权人、受到保护的表达以及以“原始资料”为核心的公有领域。公有领域涉及到公众的权利,在公有领域中公众权利几乎不能被赋予私人财产权。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有领域。如,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其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著作权给予专有。采纳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
实用性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又一必要条件。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8人已浏览
413人已浏览
527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