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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期间只要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形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补充侦查是指原侦查材料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需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补充调查,找出真相的补救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被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取保候审不会因为补充侦查而停滞,也不会因为取保候审而停止侦查。因此补充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法律上没有限制。除非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足够影响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新情况或新罪,否则会影响是否可以取保候审的结果,但不会影响按照取保候审条件申请的权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而来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的,应当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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