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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县公安机关(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到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复议,对市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
原行政行为作出时或者原行政行为规定的生效时间,那么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参看《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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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关于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文书《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起诉状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件起诉状 原告:男1966年 现住:上邮编: 被告: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地址: 案由:原告于2013年06月16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06月09日所作出,沪府复字(2013)第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2)。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3年0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沪规土资信公(2013)第00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不服”复议决定,依法向贵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诉讼请求: 1.撤销沪规土资信公(2013)第0039号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被告“不作为”行政行为,责令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出的沪府复字(2013)第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除裁定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外,依法应责令被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曰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重新处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被告核友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与原告上海市龙华路2889号合法商铺房产,同属【龙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控制性保护区域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笫四十八条规定,修改规划地段内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因此“被告与原告是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人”。 原告于2013年01月15日向被告行政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信息为,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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