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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名字必须出具“合理”的理由,如:与本人的亲属(如:岳父、母;同班同学等重名的)的才能更改: 1、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不给予更改名字的,当事...
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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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③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 ④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⑤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8周岁,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现在关于改名字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一般改名字拿着身份证明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申请改名字,派出所批准了,你的名字就可以改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因由乳名改学名;父母离异更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其它有充分理由等情况的,可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 18周岁以下的公民更改姓名,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学校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以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予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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