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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车辆的过户办法: 带法院解封委托书,车务手续,买卖双方有效证件到所属车管所办理过户。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您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判决带到当地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如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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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车管所、被执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车管所发协助执行函,将车辆过户到您的名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法院强制执行汽车过户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可以参考下面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我们都知道,在民法学上,一般的权利都是要有时间限制的,这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各种权利积压过多,造成了重复和纷杂,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像这种行动一般都是有三年的诉讼时效的,一般来讲是这样的,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断,中止,甚至可以使用最长诉讼时效,也就是20年。时效的限制,除了对于公民之外,对于司法机关的决定也是有着一定限制的。在诉讼过程当中,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是以各种手段逃避履行自己义务的话,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可以以国家的身份对于个人的财产或者是其他的行为做出限制以及约束,使其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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