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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二)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担保有利于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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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的种类具体有哪些? 从现有的种类看,有以下几种: (一)、依据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划分为: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特别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以上两种保证的最大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二)、依据保证人的人数划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1、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2、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保证人必须二人以上,至于是自然、法人还是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 (三)、依据保证是否有期限划分为: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 1、定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仅于此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其责。 2、无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四)、依据保证当事人是否约定有保证担保的范围划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 1、无限保证是指,当事人未特别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该范围的保证。 2、有限保证是指,当事人自由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保证。 (五)、依据被保证的债务是否为即存债务划分为:即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 1、即存债务的保证是指,为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设定的保证。 2、将来债务的保证是指,为将来存在的债权债务设定的保证。 (六)、最高额保证 1、概念和特征:最高额保证的概念: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特征: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发生无关;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3)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数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一)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二)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 (三)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一)人保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二)物保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三)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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