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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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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初步审定的结果提出异议,反对该商标注册。所以说,初步审定的商标因未经正式注册,虽经公告也没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解申请裁定,这是一项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在民事法律中一事不再理的重要原则,即对核准注册前的初步审查公告期间已经提出的,并经商标局裁定或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裁定的,如果申请人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提起争议要求裁定的,或者虽然前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但申请裁定所依据事实和理由相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其原因是为了避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时间方面的浪费,以及商标注册程序上的混乱和商标异议裁定失去法律上效力,以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但应该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人不是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裁定申请的,则不受这一规定了限制。
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中字体具有下列法律规定: (一)注册的商标的字体应当为可以与其他商品别开,即不能与他人已注册的相同或相近; (二)商标的字体应当能体现商标的独占性; (三)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中字体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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