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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需要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 2、犯罪主体: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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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的3倍以上;(2)造成1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告、延迟报告、谎报、指示、强迫他人不报告、延迟报告或延误救援工作;(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2、如果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4、相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损失、破产;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6、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巨额外汇被骗或逃避;7、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是上述情形之一。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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