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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如下: 1、房屋建设完成后,通过工程验收; 2、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条件; 3、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如下: 1、房屋建设完成后,通过工程验收; 2、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条件; 3、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如下: 1、房屋经过验收,并验收合格; 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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