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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是,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然后经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并书面说...
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是: 1、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2、经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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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手段,是股东权利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法定知情权”: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咨询。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因侵害股东知情权而提交起诉状的程序是: 1、股东提交起诉状和副本给法院; 2、法院决定受理的,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由被告进行答辩; 3、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97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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