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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公积金并不是必须对半分配。一般会先由夫妻协议分配,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该公积金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我国《》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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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无相反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对其进行分割应当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的全部数额。
起诉离婚公积金并不是必须对半分配。一般会先由夫妻协议分配,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该公积金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且一般只会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
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其操作性,曾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主要是由住房公积金自身的特点和立法的滞后性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款,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特征进行如下把握: 1、来源的特殊性。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2、主体的特定性,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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