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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工作办法

2021-10-2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结合我国农村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第三条各级水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第五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等。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三类评估项目中设置否决项。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是反映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绩效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和市场竞争力评价的重要参考。第二章标准化等级和管理第七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按照《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价得分=(实分/应分)×100。其中,实际得分为评分项目的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相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得分之和。第八条根据评价分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一级:评价分数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价分数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价分数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评价分数小于65分或有否决项的,不达标。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电电气化发展局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估规则,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和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一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评价标准》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并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自评和整改结果为申报依据。第三章评审第十二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主要包括自评、申报、组织评审单位受理评审、开展外部评审、评审结果评审、公示、颁证等。第十三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二)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按照规定登记;(三)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四)评估前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大型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已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五)近三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四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进行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条件的满足、自评工作的开展、自评评分表(作为附件)、自评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第十五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3)和自评报告。第十六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同意后,上报组织一、二、三级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法规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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