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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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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后无法更新地带的林木,不得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进行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根据不同地貌类型区的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突出重点,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以坡耕地和侵蚀沟道为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在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植树种草、轮封轮牧、舍饲圈养、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在重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固坡拦挡等工程措施,建立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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