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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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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经过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一、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二、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两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三、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发以上;四、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达到前款各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少判六个月。 《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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