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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相关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银行理财子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应当遵守《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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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六)修改;(七)变更组织形式;(八)合并或分立;(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变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银行理财子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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