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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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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企业的职工有以下保护的依据:1、《企业破产法》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的责任;2、第8条,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3、第48条,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第59条,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5、第82条,重整计划草案职工的分组表决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人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6、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人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律师解答只对形成委托关系的当事人负责,为了您的利益,我们强烈建议您带齐相关材料,向律师进行预约面谈咨询。以上回答,未形成委托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以律师的解答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否则后果自负。
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顺序和财产清算情况,按比例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宣布破产后,担保人需要承担后果: 1、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2、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的设有担保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终结前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债务已部分偿还的,以未偿还的部分作为债权申报。对经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尚未从被担保人处获偿被担保人即宣告破产的,担保人可以其代为清偿的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4、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在确认担保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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