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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
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进行偿还。离婚前不知情欠款如果是一方借款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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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进行偿还。离婚前不知情欠款如果是一方借款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不知情一方事后追认认同该笔欠款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知情的债务认定为一方债务,可以拒绝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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