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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故造成水上水下设施受损的,事故责任人按修复原状或恢复功能所需费用赔偿。...
船舶发生重大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处理;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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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调解期为30日,事故处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事故致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人行横道”是指横划在车行道上专供行人横过车行道的通道。车行道是专供车辆通行的专用道,要保证车辆在其专用道路上正常行驶,必须排除各种障碍,包括行人乱穿道路等。行人乱穿道路,人为地增加许多交通线道交叉点,迫使车辆不得不低速行驶,极易引起秩序混乱、事故增多、交通堵塞等现象。为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车行道上划设人行横道,规定行人从固定地点横过车行道,防止行人随意分散横过道路,为车辆的安全畅通创造有利条件。划设人行横道,对于行人来说,是限制其自由、便捷地以最短距离、最经济方式横过道路的一种措施,行人往往要绕行一段距离,才能从人行横道通过道路。这是行人为保障车辆的通行履行的一种义务。对于车辆来说,由于有了行人的自我约束,集中在人行横道处横过道路,才有了在道路其他路段的快捷、畅通。因此,当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如果遇上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理应停车让行,确保行人在付出义务后行使横过道路的权利。 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款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本法草案时,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加上的,是对前款规定的补充。为全方位规范机动车在整个道路交通网络中的通行,全面保障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安全,本款特别强调了机动车对行人横过道路的让行。当机动车行经既没有交通信号,也未施划人行横道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也是本法确定的道路交通应当确保安全、畅通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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