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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少于1年、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少于5年、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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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简称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累计时间(以下简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费;(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每满八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余额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支付,我市每月支付839、03元(含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74、03元);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支付;我市每月支付887、03元(含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74、03元);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支付;我市每月支付934、03元(含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74、03元)。
一个月发一次,一年领几次,要看你的工作年限。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每满八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余额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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