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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按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人身损害计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书,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束后确实需要...
二级医疗事故按以下标准赔偿:(一)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治疗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书,但不包括原来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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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2、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6、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7、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8、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一、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1.医疗费医疗费系指患者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例如,某患者为晚期肿瘤病人,在因化疗药物超量到某医院急诊接受治疗时,因医师治疗失误而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一级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在此次治疗前于国外医院治疗肿瘤时支付的巨额医疗费用。认为该部分费用系患者治疗原发疾病而支出的费用,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2)医疗费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和继续治疗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实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应要求患方提供原始的票据凭证并据此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4条的规定,患者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因此,应对患方提供的票据加以严格的审查。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1、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2、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3、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1、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2、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参加处理人员费用 1、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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