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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
以下是非法集资四个特征,你可以看看,(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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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四大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非法性)。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社会性); 三、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公开性); 四、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1、未经有关权力部门批准的,应当认定为十万元以上;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投资者的本息。3、向社会不具体对象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经常与投资者(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有期徒刑事案件的,处五十万元以上有期徒刑事案件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十万元以上有期徒刑事案件。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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