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立案标准是: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立案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16条规定: 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以下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按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如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则仍按本罪论处,罪名定为生产、销售伪省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8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353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