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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

2022-10-25
A与丈夫因感情问题闹离婚,两人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A突然接到一纸诉状,是丈夫的朋友B因丈夫C向其借款28万元未还而将A夫妇一起告到了法院,面对突然出现的债务,A一脸茫然。这28万元债务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C的个人债务呢记者D(18)日从成都市锦江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举债为丈夫一方,且借款并未用于生活开支,A不需要承担还债的责任。B诉称:2004年4月,C曾两次向其借款28万元,碍于朋友情面,他一直未让C出具借条。直至2008年9月,C才向他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还借款。B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A夫妇共同偿还。胡先生称:他确实分两次向B借款共计28万元,且妻子A也是清楚借款情况的。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这借款应由自己和妻子A共同偿还。A称:此债务应属于丈夫C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C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至今,他们之间毫无来往和联系,对于C在外面的债务,自己一概不知。C称借款用于与自己共同生活开支不是事实。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C向B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C与B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虽然该借款形成于C、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借条上只有C一人的签名,A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A也表示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不予确认。C不能证明A知道其向B借款28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该债务应为C的个人债务,A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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