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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中,应当想办法保证证人的安全。如询问应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尽量不让、被告人及他们的亲属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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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受害人和鉴定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表、真实声音等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其人身和住宅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在诉讼中作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只是规定了应该保护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至于如何保护、可以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或手段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则没有具体规定。现实中对重大案件中的重要证人采取的措施也就是24小时贴身保护,换居住地保护几种,一般的小案件实际上很少有理会的。宝安区检察院首创证人保护制度专门小组对受严重威胁证人24小时贴身保护,并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鉴国外保护证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逐一明晰和强化。《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保护工作规定》等相关证人保护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七条经批准,负责执行证人保护任务的部门(以下统称证人保护部门)可以对被保护人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护;(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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