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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3年“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2021-10-22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员工,企业应视为正常工作,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企业受疫情影响停产的,未超过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的企业如果没有安排员工的工作,必须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的生活费,生活费支付给企业的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3、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优先安排员工带薪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不到1年,年薪不到5天的10年不到20年不到20年的,年薪为10天的20年的,年薪为15天。员工在带薪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相关法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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