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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可以不给抚养费: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
在下列情况下能不给抚养费: 1、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的; 2、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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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是内地户口,妻子在内地生育是超生的,或者是未婚生育的。但是跑到不是内地管理的区域生育,孩子取得国外国籍的,或者、澳门、台湾等户籍的。内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不能对孩子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2】女方非法生育子女,虽然是内地户籍,但是找不到孩子父母,或者找不到超生的孩子,或者孩子生下来,死亡的。总之,计划生育部门没有线索的,计划生育部门不能或者不可能对孩子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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