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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
工程款纠纷要具备以下这三个条件才可以起诉: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已经届满。 3、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准确选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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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个人的,可查被告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可查工商登记材料等来确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原、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的事项、诉讼标的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在起诉状中写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理由或者纠纷发生的事实和理由,要求简明扼要。)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1、夫妻共同债务应满足的条件 (1)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3)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即平时我们所说的“共签共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举债,则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债权人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不可能每一笔借款都向另一方汇报,并征得另一方同意,这也不符合常理,所以法律赋予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小额开支的“家事代理权”。 (3)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条款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是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债务承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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