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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即交通事故事实、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正确性进行核实,审核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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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再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否则就发生法律效力,是裁判本案件的唯一标准。 对于驾驶员称车辆时借来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即交通事故事实、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正确性进行核实,审核的主要方式为书面审查。上级公安机关在复核过程中不仅注重下级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也要重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可形成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和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在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确立后一项重大制度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当前的交通事故处理的体制,一项重大变革就是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制度,也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法院在法庭审理时均可进行审查,从而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诉讼证据审查的范畴。实施四年来,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核工作不尽人意,当事人怨声载道,客观上也影响了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其中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体制的不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不经过诉讼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缺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机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没有救济途径,导致有瑕疵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行政程序的证据使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虽然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审查力度明显偏弱。由于交通行业的特殊性,检察官或法官对交通事故涉及的大量专业技术性知识比较欠缺,审查质量难以保障。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根本不审查或根本没有能力审查而直接适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认定的情况,导致审查机制形同虚设.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使得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时具有先天的障碍。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于下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来说具有执行力,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决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予以处理,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办理,必要时依据《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上是整理的交通事故复核的主要内容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效力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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