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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行为可以追究教育机构的刑事责任以及对教育经费的追究责任?

2022-05-06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和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章规定对下列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在对以上各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但在不同的行为中,其含义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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