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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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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复议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受理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
第一种,侵犯公民、法人、组织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第二种,纳税争议,注意不是税务局的罚款,而是关于该不该纳、或者纳多少的争议; 第三种,海关法关于纳税的争议,基本同上 第四种,国家安全法,对当事人拘留不服的(注意不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 第五种,社会保险缴纳争议 第六种,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结论、缴费费率、保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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