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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罪的对象是一切人,实践中主要是妇女和儿童。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
1、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拐卖人口罪。然而,现实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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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拐卖人口罪。然而,现实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性。因此,亟需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以扩大保护范围。“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护,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 2、1997年修正《刑法》时将“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基于当时拐卖妇女、儿童比较常见,且危害性特别大,需要刑法强有力的保护,而拐卖成年的男性或者双性人比较少见,不需要用刑罚来处置。但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人口贩运”的对象并未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 因此,应当根据《补充协议书》的精神,修改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
目前,我国刑法只有绑架妇女、儿童罪,没有绑架人口罪。但现实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包括女性和孩子,还包括14岁以上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性。因此,有必要将绑架妇女儿童罪修改为绑架人口罪,扩大保护范围。绑架女性、儿童罪不保护十岁以上的未成年男性,绑架人口犯罪行为的打击力不足,无法抑制犯罪者。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绑架人口罪修改为绑架女性、儿童罪,根据当时绑架女性、儿童常见,危害性特别大,刑法需要强有力的保护,绑架成年男性和双性很少见,不需要处罚。但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人口贩运”的对象并未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因此,应根据《补充议定书》的精神,修改刑法,将绑架妇女儿童罪修改为绑架人口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即以拐卖人口为常业、屡教不改的,或者造成死亡等严重恶果的)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补充: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当前,主要是拐卖妇女和儿童。(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用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将他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不具备这一特征,就不构成本罪。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否则也不构成拐卖人口罪。(三)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这种犯罪,拐卖是手段,谋利才是目的。补充: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这里所指的“拐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三)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大多数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追问:如果行为人用了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但是没有卖给第三者;也没有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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