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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取保候审后,不一定是结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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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取保候审后,不一定是结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可以的,取保候审后公安部门是可以根据案情取消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取消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不同进展的灵活规定。应该说,这个规定更合适。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原因:1。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取保候审期满。3、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4、被逮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生活,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5、被告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案件。6、被告人怀孕或哺乳的妇女。7、被逮捕的被告,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判处未具有法律效力的;8、被逮捕的被告,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拘留的时间已达到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9、被逮捕的被告因司法鉴定未结案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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