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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农村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的规定,配备人口和计划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自我服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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