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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重归于好的机会以及防止当事人滥诉、缠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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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律未明确具体时间。一般一方不想不离婚,对于第一次申请离婚法院未判离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第二次起诉,在第二次诉讼中,即使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一般法官会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特殊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第二次离婚诉讼都会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第二次离婚诉讼是对离婚案件的重新立案和受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三个月内判决,普通程序审理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除外。
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重归于好的机会以及防止当事人滥诉、缠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符合这些情形的,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应该在六个月之后再起诉,但被告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仍然和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样,按第一审程序办理,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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