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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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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种情况。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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