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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认定方式:依法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完全偿还债务的,认定公司不能偿还债务。一般由人民法院确定。
1、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③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④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⑤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后,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的股东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出资不足的股东已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要是公司存在虚假出资状况的,公司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意为公司股东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如出现资不抵债,股东可通过破产程序来保护自己。但是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过高,超过自身的能力范围而无法按规定出资,可能会带来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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