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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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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 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个人 对外连带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对内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财产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欠税;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配给原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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